教师资格证考试政策是很多考生和家长关心的事。高中毕业能不能直接报名,这是个常见问题,答案是不能,报考教资的最低学历要求是大专。今天小编整理的就是关于学历条件的完整说明,从幼教到中学三个学段分别需要什么学历,在校生怎么报名,户籍地还是学校地有什么区别,全都梳理清楚了,准备报考的话先把这些搞清楚再行动。感兴趣的网友们和小编深入了解一下吧

高中毕业不能考教师资格证。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最低学历是大专,报考幼教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学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教师资格证考试分为幼教、小学、中学三个学段。每个学段要求的学历不同,一般来说,有如下区别:
报考幼教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要求:中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学要求:高等师范学校或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注:各地报考学历要求请以当地最新报名公告要求为准。
(1)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2)考生应在户籍或居住证(有效期内)申领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师范生和非师范生除了报考学历各地要求不一,其他别无区别。
大学在校生几年级可以考教师资格证

一般在校大三及以上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具体要先看本省份的考试公告。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的人员,需要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一般在校大三及以上可以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有些省份是本科大三及以上,专科大二就可以参加考试,具体要先看本省份的考试公告。本科可以考高中、中职、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证;大专可以考小学、幼儿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证报名主要包括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考生信息、网上缴费三个环节。报名具体流程为:考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照片→选择考区→选择类别→选择科目→提交审核→等待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网上缴费→报名成功。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报考学历条件:
(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证报名入口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考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完成考试报名和缴费工作。不同地区报考教师资格证的时间有所区别,具体以当地发布的考试通知为准。
专科在校生大几能考教师资格证

专科在校学生能够报考教师资格证考试,但是大一、大二阶段是不能报考的,专科院校三年级及其以上年级在校学生方可报考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时需满足
详细的报名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四)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考生应在户籍、学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市州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及其毕业前一年级学生,以及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可凭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在实行全国统考的省市区,改革当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需要考教师资格证,改革前已经入学的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全国统考省市区的情况是:2011年:浙江省、湖北省。2012年增加:河北省、上海市、广西区、海南省。2013年增加:山东省、山西省、贵州省、安徽省。2014年增加:江苏省、陕西省、吉林省。2015年增加:福建省、北京市、甘肃省、河南省、湖南省、宁夏区、江西省。2016年增加:四川省、重庆市、辽宁省。在非全国统考省,师范生不需要考教师资格证。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下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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